申請記名-普通卡-使用者同意事項

使用者同意事項

經貴公司向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已清楚了解上開聲明、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以及「悠遊卡約定條款」之內容。

注意事項及免責聲明

您好!歡迎使用本服務,本服務係由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您先詳閱以下內容,確認您同意所有規範後,再開始使用本服務。

一、本服務說明

(一) 記名功能申辦:
持卡人於購買悠遊卡後如欲設定記名功能,可分別就學生悠遊卡(以下簡稱學生卡)、普通卡、優待卡依本服務之操作步驟輸入相關資訊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辦,並由本公司進行審核,完成記名之票卡將可享有掛失返還餘額等服務。

(二) 記名之學生卡原卡展期申辦:
已完成記名之學生卡持卡人於身分優惠期間到期,如因升學、延後畢業、或於原單位繼續服務等因素,依北北基市區公車身分優惠相關規定可再享學生身分優惠者,持卡人可以原卡依本服務之記名申辦方式,向本公司辦理展期作業(記名人不可變更)。

(三) 申辦查詢:
可查詢記名功能之申辦進度、已完成記名學生卡之身分優惠效期。

二、注意事項

(一) 6~12歲及年滿65歲或持身心障礙手冊者適用優待卡,滿12歲以上具教育部認可有效學籍之學生身分者適用學生卡。

(二) 申請記名需輸入申請人身分證正面相關資料(尚未領取身分證則以上傳健保卡正面取代);申請學生卡時,亦須一併上傳申請人之學生/軍警證正反面影本或相關在學證明。但於學生卡申請記名時,如該申請人資料業經所屬學校登錄於各縣市之教育局/處資料庫,由本公司將申請人之個人資料連結至北北基各教育局/處之學生資料庫進行身分自動確認作業者,即可免上傳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三) 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需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若您未滿二十歲,應於使用本服務前,將本服務內容請您的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閱讀,並得到其同意,才可以使用本服務。當您使用本服務時,則視為您的家長(或監護人)已經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服務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之修改變更。

(四) 使用優惠票種時請出示相關證件,若已不具有優惠身分時請另行購買符合身分之票種使用。

(五) 本卡為賣斷制票卡,毋須繳付押金,持卡人申辦後不能退回本卡之價金,且無法更換票種。

(六) 經本公司完成記名設定之卡片,不可申請回復為無記名,亦不可轉讓予第三人進行記名。

(七) 學生卡之身分優惠效期設定:
本公司將依學生修業年限設定學生卡之學生身分有效期限至畢業年度之10月底到期;軍警優惠期限設定至服務證有效日期次月月底止或預計退伍日期次月月底止。本公司將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持卡人記名申辦之審核結果,持卡人於審核通過後,可持該學生卡至四大超商、台北捷運各車站旅客詢問處、悠遊卡加值機或本公司客服中心,設定身分優惠效期,以享有學生票價優惠。

(八) 本卡持卡人可隨時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但屆時本公司即無法繼續就該卡片提供電子票證相關服務,並將依「悠遊卡約定條款」第18條約定辦理契約終止手續。

三、本人聲明

(一) 本人同意申請案件須於本公司審核通過後始得生效,本公司保留申請核准與否之權利。

(二) 本人確認所提供之資料屬正確無誤,並同意將上述個人資料提供給本公司作為記名申請(包含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進行資料查詢及蒐集)、卡片掛失及行銷(如不定期收到由本公司所提供的優惠訊息)相關服務之用。如遺失本卡,應儘速透過悠遊卡客服專線向本公司辦理掛失,本卡之持有人須負擔掛失後3小時內票卡遭冒用金額之損失。

(三) 本人同意本申請資料及所有附件,無論發卡與否,本公司無退還之義務。

(四) 本人同意在申請記名學生卡時,如本人資料業經所屬學校登錄於教育局/處資料庫者,在本人表示同意之下,可由本公司提供本人之個人資料連結至北北基各教育局/處之學生資料庫進行學生身分自動確認作業,無須上傳相關文件。

(五) 本人同意提供已完成記名之學生卡卡號予悠遊卡(股)公司、超商及臺北捷運等機構作為身分優惠效期之設定使用。

四、費用說明

(一) 記名服務費:
本公司針對申請記名之持卡人均酌收記名服務費,每筆收取50元。

(二) 記名作業若經本公司審核完成,相關服務費用均不予退還。

(三) 新一代學生悠遊卡於販售時已含記名服務費,故於本服務申辦記名時,將不另行收費。

(四) 費用付款方式:
1)信用卡(透過手機APP記名僅能使用此方式付費)。
2)晶片金融卡(即時轉帳,需用讀卡機)。

五、取消記名申請說明

(一) 若您於完成記名前欲取消申辦,可電洽客服專線:412-888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加02),直接取消。

(二) 若您欲取消時,本公司已經通知完成記名程序者,將無法取消。

版本:V109.05.12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資料來源:

台端之資料係由台端提供予本公司,本公司將於下列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並合於法令規定使用台端的個人資料。

二、蒐集之特定目的:

(一) 業務之類別:
電子票證業務。

(二) 業務特定目的:
包含電子票證業務、行銷業務、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管理與服務。

三、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合於前述特定目的所需蒐集台端與本公司往來之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含法定代理人)、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居留證號/護照號碼、連絡電話、連絡地址、電子信箱、卡片外觀卡號、學校名稱/服務單位、學號/編號等。 並以本公司與台端往來之相關業務或服務及自台端或第三人處(例如:合作發行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
以下所列期限最長者為準

1)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相關法令規定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二) 地區:
以下列之利用對象之所在地。

(三) 地區:
本公司或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合作發行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等);金融監理或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 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除有個資法第十條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台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台端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台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可能將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或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七、權利行使及告知事項之諮詢:

台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或對於以上條款有任何疑問,歡迎來信至本公司客服信箱service@easycard.com.tw或撥打客服專線:412-888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加02)。

版本:V108.01.01